和谐劳动、知由咨询、专业服务、全程护航 !
在劳动用工实务中,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较为普遍。很多劳动者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我能不能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看似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极大的地区差异,裁判口径不一,劳动者维权门槛较高。本文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裁判规则及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本地实务,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核心法律依据
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劳动者以社保未足额缴纳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补偿,具备明确的上位法支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足额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2026年全国司法裁判口径汇总
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规定与地方司法实践存在明显差异,目前全国主要形成了三种裁判口径:
(一)全国多数地区:仅支持补缴,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包括山东、北京、江苏、浙江、广东(除深圳)、上海等绝大多数省市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开立了社保账户,且缴纳了全部法定险种,仅仅是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的,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的缴费基数争议,依法应由社保行政部门或税务部门通过行政征缴程序解决。该情形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的正确维权路径是:向当地税务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差额部分。
(二)少数地区:附条件支持经济补偿金
仅有深圳、天津等极少数地区明确,符合特定条件时,劳动者可以社保基数不足为由解除合同并获得补偿:深圳:劳动者需先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要求其在1个月内按实际工资基数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逾期未补缴的,劳动者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天津:人民法院会审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若用人单位存在故意压低基数、恶意规避缴费义务等过错情形的,可以支持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判例观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发布的指导性判例明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指导性判例对各地法院仅具有参考作用,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多数地区并未据此改变本地的裁判口径。
三、结论与河北省石家庄市实操指南
核心结论
劳动者在法律上有权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司法支持,主要取决于当地的司法裁判口径。就全国范围而言,绝大多数地区不支持该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河北省石家庄市稳妥操作步骤
结合河北省及石家庄市的司法实践,目前本地主流裁判观点与全国多数地区一致,单纯以社保基数不足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支持率较低。但劳动者仍可通过以下规范流程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争取有利结果:
1、发送书面补缴催告函
以EMS快递或企业邮箱等可留痕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发送《社会保险费补缴催告函》,明确写明本人实际工资标准、单位当前缴费基数、差额情况,要求单位在15-30日内按实际工资基数补缴全部社会保险费。务必保留快递底单、签收记录、邮件发送截图等全部证据。
2、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若用人单位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补缴,再向用人单位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主张N倍经济补偿金(N为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通知书同样需通过可留痕的方式送达,并保留全部证据。
3、同步启动行政投诉程序
在发送上述通知的同时,向石家庄市当地税务部门提交投诉材料,要求税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可以作为后续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完成以上步骤后,劳动者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及其他合法权益。
如 有 需 要 可 以 直 接 联 系 知 由 咨 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