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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中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中的劳动关系如何界定

知由咨询出处:未注明2026-05-14免费
企业股东中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中的劳动关系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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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治理实践中,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极为普遍。这类人员兼具投资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长期存在争议。核心结论:股东兼任高管不必然构成劳动关系,判断的根本标准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持股比例越高、对公司控制权越强,越难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一、核心法律依据


1、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确立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有报酬劳动、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项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事实优先于书面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其与公司之间原则上属于委任或委托关系,而非天然的劳动关系。


二、核心判断标准:三重从属性审查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从属性,这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委任关系、股东关系的核心标尺,需从以下三个维度综合判断:


1、人格从属性(最关键):审查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下提供劳动。若需遵守公司统一的考勤、考核、规章制度,接受上级的工作指令和日常监督,则具备人格从属性;反之,若可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方式,不受日常考勤约束,仅参与重大决策,则不具备人格从属性,典型如控股股东兼任总经理。


2、经济从属性:审查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否依赖于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若领取固定月薪加绩效奖金,报酬按月定期发放,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该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则具备经济从属性;反之,若仅领取股东分红,无固定工资或仅领取象征性报酬,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主要收益来源于股权增值和分红,则不具备经济从属性。


3、组织从属性:审查劳动者的工作是否纳入公司的组织体系。若其岗位明确列入公司组织架构,担任具体部门负责人,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需与其他员工协作完成工作任务,则具备组织从属性;反之,若仅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不介入日常经营管理,仅提供资源对接、咨询顾问等非核心服务,则不具备组织从属性。


三、不同身份人员的具体认定规则


1、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行使监督权和决策权,与公司之间原则上属于委任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除外,其本身是公司职工,基于职工身份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狭义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董事会聘任。这类人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需严格按照上述三重从属性标准进行实质审查。


3、股东兼任高管:需结合持股比例和实际控制权综合判断: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通常对公司经营管理拥有绝对决策权,不存在被管理的情形,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的参股股东,需看其实际管理权大小,若实际控制公司日常经营,则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反之则可能被认定;


持股比例低于20%的小股东,尤其是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权的普通员工,更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4、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若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若其是受聘担任经理等职务的职业经理人,则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四、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裁判要点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判断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有劳动合同但无实际用工和管理事实的,不认定为劳动关系;无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存在三重从属性的,仍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2、风险与收益匹配原则:股东享有公司经营收益的分红权,同时承担公司经营亏损的风险;而劳动者仅领取固定劳动报酬,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这一区别是司法实践中区分股东身份与劳动者身份的重要依据。


3、典型裁判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2020)民再50号民事判决明确,董事与公司之间为委任关系,不当然适用劳动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发布的典型案例也指出,股东约定兼任高管并参与公司经营,但无证据证明存在管理从属关系的,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五、企业实务风险防范建议


1、明确协议性质与权责:严格区分《劳动合同》与《董事/高管聘任协议》。对于仅具有股东和委任身份的人员,签订专门的聘任协议,明确约定其职权范围、报酬标准、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以及解聘程序等内容,避免与劳动合同条款混淆。


2、规范报酬支付方式:将劳动报酬与股东分红严格区分。工资应按月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发放,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股东分红应按照股东会决议进行分配,单独列支,严禁与工资混同发放。


3、留存管理痕迹证据:对于确属劳动关系的高管,应保留完整的考勤记录、绩效考核结果、工作指令、汇报文件等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从属关系;对于不构成劳动关系的股东高管,应避免对其进行日常考勤和考核管理。


4、完善公司章程与决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程序和职权边界,涉及高管报酬、职责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形成规范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书面决议,减少与劳动合同条款的冲突。


六、快速判断方法


可通过以下五个维度进行初步判断:


1、是否受公司日常管理和考勤约束:是加1分,否减1分;


2、是否领取固定工资并由公司缴纳社保:是加1分,否减1分;


3、岗位是否纳入公司正式组织架构:是加1分,否减1分;


4、是否为持股比例≥50%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减2分,分否不加分。


最终得分≥2分的,倾向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得分≤1分的,倾向于认定双方为委任关系或股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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