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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直播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带货主播与合作主体之间的用工关系纠纷日益增多,实践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各异,涵盖《劳动合同》《主播合作协议》《经纪服务合同》等多种类型。司法裁判中,认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从不以合同名称作为唯一判定标准,核心是审查双方的实际用工事实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也就是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大核心要素,最终结合全案证据与事实综合作出认定。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劳动关系认定核心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明确针对主播、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用工,仍以从属性为核心,结合管理控制程度综合认定劳动关系,不得仅以合同名称为由轻易排除劳动关系的适用。
二、劳动关系核心界定条件(从属性三要素)
(一)人格从属性(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件)
人格从属性的核心判断标准,是主播对合作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是否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而非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
符合以下情形的,通常会被认定存在人格从属性:
1、主播需遵守固定的直播时段、直播时长要求,服从公司的考勤管理,请假需经公司审批,迟到、缺勤、违规直播会被处以扣款等处罚;
2、主播需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仪容仪表、直播话术、禁播内容、奖惩规则、运营规范等;
3、直播账号、合作平台、带货产品均由公司指定,主播需与公司专属绑定,不得同时为其他主体提供同类直播带货服务;
4、公司对主播享有单方管理权,可对主播进行岗位调整、违规处罚、解除用工关系等处置。
符合以下情形的,通常不认定存在人格从属性:
1、主播可自主决定直播时间、直播时长、直播内容,仅需遵守直播平台的通用规则,不受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
2、公司不对主播设置考勤、奖惩等管理要求,主播可同时与多家主体开展合作,不存在专属绑定的限制。
(二)经济从属性
经济从属性的核心判断标准,是主播的收入是否主要依赖于合作方,是否与合作方存在稳定的经济依附关系,而非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模式。
符合以下情形的,通常会被认定存在经济从属性:
1、主播的劳动报酬采用“固定底薪+业绩提成”的模式,按月固定时间发放,支付记录中备注为“工资”;
2、主播的主要或唯一收入来源,为该合作方支付的劳动报酬;
3、由公司提供直播间、直播设备、流量扶持、货品供应链等直播所需的核心生产资料,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符合以下情形的,通常不认定存在经济从属性:
1、主播的报酬仅为纯分成或佣金模式,无固定底薪,收入完全随直播业绩波动,不具备稳定性;
2、主播自带直播账号、直播设备、运营团队,合作公司仅提供货源对接或商务居间服务;
3、主播自行申报纳税,自主承担直播相关的经营成本,与合作方共担经营风险、共享经营收益。
(三)组织从属性
组织从属性的核心判断标准,是主播提供的劳动是否被纳入合作方的生产经营组织体系,是否属于合作方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
符合以下情形的,通常会被认定存在组织从属性:
1、直播带货属于合作公司的核心主营业务(如电商公司、直播运营公司、MCN机构的核心经营业务);
2、主播被纳入公司的整体运营体系,需服从公司的团队排班、业绩考核、运营规划、活动安排等统一管理。
符合以下情形的,通常不认定存在组织从属性:
1、合作公司仅为主播提供居间、经纪代理服务,不参与主播的直播经营活动,不对主播进行组织化管理;
2、主播的工作内容不纳入公司的组织管理体系,无团队化的统一运营安排,主播独立开展直播经营活动。
三、司法实践典型裁判情形
1、名为民事合作、实为劳动关系的情形
双方虽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经纪服务合同》等民事性质的协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结合用工事实,公司对主播存在严格的考勤管理、直播内容管控,按月支付固定底薪,提供直播场地、设备等核心生产资料,对主播的缺勤、违规行为设置扣款处罚等管理措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需依法承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2、不认定劳动关系的平等民事合作情形
双方签订《经纪合同》《合作协议》等民事协议,主播可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内容、形式等核心事宜,仅按直播业绩获取纯分成收益,可同时与多家市场主体开展合作,不受公司的考勤、奖惩等内部规章制度约束,自主承担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双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不成立劳动关系。
四、维权与合规举证要点
无论是主播主张劳动关系维权,还是企业合规管控用工风险,均需围绕从属性三要素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核心举证材料包括:考勤记录、排班表、直播场次安排通知;公司发布的规章制度、奖惩通知、管理指令;劳动报酬支付流水、工资发放记录(含备注为“工资”的转账凭证);工作群沟通记录、公司下达的工作安排与运营指令;直播账号、设备、场地、供应链等生产资料的归属证明;关于独家合作、专属服务的相关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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