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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投诉举报补缴社保,滞纳金应该由单位还是员工承担?

知由咨询出处:未注明2026-03-18免费
员工投诉举报补缴社保,滞纳金应该由单位还是员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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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与劳动保障监察实务中,员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向社保费征收机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补缴在职期间社保的情形十分常见。而社保补缴环节产生的滞纳金,究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员工个人承担,既是劳资双方极易爆发的核心争议,也是用工单位必须严格厘清的法定责任边界。本文结合国家及河北省属地规定,现就该问题的法定责任归属、核心法律依据、实务裁判规则及合规建议,作出全面明确的解读。


一、滞纳金承担主体的核心法律依据


(一)国家法律层面:确立单位承担的法定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条文解读:该条款直接明确滞纳金的法定征收对象为用人单位,其法律性质是针对单位未履行法定社保缴费义务的惩罚性征收措施,而非针对员工个人的征收项目,确立了单位承担滞纳金的核心法律原则。


(二)部门规章层面:明令禁止向员工转嫁滞纳金责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条文解读:该条款进一步细化了责任边界——即便欠缴的是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保个人账户部分,因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且以明令禁止性条款,排除了单位向员工转嫁滞纳金责任的合法性。


(三)地方规范性文件层面(河北省):属地执法上位法完全衔接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条文解读:河北省属地规定与国家上位法完全一致,进一步明确属地执法中,缴费单位(即用人单位)为滞纳金的法定承担主体,为本地社保补缴执法提供了直接依据。


 二、实务裁判规则与关键适用要点


(一)法定责任的核心适用原则(无例外)


1、法定缴费义务不可转嫁。单位为唯一法定征缴对象。为员工办理社保参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代扣代缴员工个人缴费部分,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无论欠缴的是单位应承担的社保统筹部分,还是员工个人应承担的个人账户部分,只要因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欠缴,社保征收机构在行政执法环节,仅能向用人单位追缴滞纳金,员工个人无任何法定缴纳义务。


2、任何免责/转嫁约定均属无效,不能对抗法定责任。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社保现金补贴协议、滞纳金分担约定等文件,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约定,既不能免除单位的法定社保缴纳义务,也不能作为向员工转嫁滞纳金的合法依据,在社保行政执法及司法裁判中均不予认可。


(二)特殊情形的司法裁量例外


1、 例外情形的适用边界。需特别提示的是,该例外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全额补缴社保及滞纳金后,以员工存在过错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向员工追偿滞纳金的民事纠纷环节,不能对抗社保征收机构的行政执法决定,更不改变“用人单位为滞纳金法定第一承担主体”的核心原则。


2、 典型裁量情形。司法实践中,仅当员工对社保欠缴及滞纳金的产生、扩大存在重大过错时,部分法院才会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判决员工分担部分滞纳金。典型情形包括:员工主动向单位提出不缴纳社保、出具书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且长期领取单位发放的社保现金补贴,对欠缴事实存在明确过错。此类情形下,法院通常裁量的员工分担比例为40%-60%。


3、核心限制。即便是存在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也无权在社保补缴环节,拒绝承担滞纳金、要求员工先行缴纳或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滞纳金,必须先履行法定补缴义务,再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追偿,且能否得到支持,需由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综合认定。


(三)滞纳金的法定计算标准


滞纳金按日计算,无上限限制,法定计算公式为:


滞纳金=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0.05%×欠缴天数


其中,欠缴天数自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社保费的次日起计算,截止至实际补缴完成之日止。


三、用工单位合规操作指引


1、源头防控:严格履行法定参保缴费义务。按月为在职员工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完成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的代扣代缴,杜绝欠缴、漏缴、少缴行为,从根源上规避滞纳金及行政罚款风险。


2、 投诉应对: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承担法定责任。针对员工已投诉举报的社保补缴事项,应积极配合社保征收机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核查工作,主动全额承担补缴责任及对应滞纳金,不得将滞纳金转嫁给员工,避免因拒不配合、拖延补缴产生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行政罚款,甚至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


3、历史问题处理:合规对接属地政策,降低补缴成本。针对历史遗留的社保欠缴问题,如需批量补缴,可提前与河北省属地社保征收机构沟通,了解本地社保补缴、滞纳金减免的相关政策(如符合条件的缓缴期间可依法免收滞纳金等),在合规框架内降低补缴成本。


4、体系完善:健全用工合规管理制度。杜绝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以现金补贴替代社保缴纳等不合规协议,完善员工入职参保、月度缴费核对、离职社保停缴等全流程管理机制,从制度层面防范社保合规风险。


综上,员工投诉举报社保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其法定承担主体为用人单位,原则上员工个人无需承担。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切实规避用工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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