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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是否存在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待遇如何区别把握?

知由咨询出处:未注明2026-01-12免费
超龄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是否存在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待遇如何区别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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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业)的用工关系性质认定,是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与企业用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彻底废止了此前超龄用工“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的一刀切裁判规则,转而确立以实质审查为核心的认定标准。具体而言,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法定劳动关系,并非以年龄为单一判断依据,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已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同时结合双方实际用工形态综合判定。


一、超龄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关系认定:分情形判断


(一)已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


1、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不构成法定劳动关系,多按劳务关系或“超龄用工关系”处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全部规则,例如不享有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强制为其缴纳社保的义务。


2、2025年新规明确,法院不再“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而是结合实际用工状态判断;若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核心特征,即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可认定为“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依法享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工伤保险等基本权益。


(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


1、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通常可认定为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持续至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终止,而是赋予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权。


2、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多数观点认为一般不认定为法定劳动关系,除非用工关系符合严格条件,如用人单位持续用工、劳动者纳入单位正式管理体系、双方约定长期固定薪酬等。


(三)特殊群体:超龄进城务工农民


该类群体即使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不认定为法定劳动关系,但可依据最高法院答复和人社部规定,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


二、职业伤害待遇区别把握:四类核心情形


核心原则:超龄劳动者职业伤害待遇与劳动关系认定不完全挂钩,以是否参保工伤保险和具体用工情形为主要判断依据。


1、原单位用工+未享受养老待遇+继续工作


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可正常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保工伤保险,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全额支付所有工伤待遇,涵盖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若用人单位已参保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定待遇项目,用人单位承担自身应支付的待遇部分。


2、新单位/原单位用工+已享受养老待遇/领取退休金


存在两种处理路径,一是用人单位已按项目参保或单险种为劳动者参保工伤保险的,可认定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按规定分担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保工伤保险的,一般不认定工伤,劳动者需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具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待遇标准与支付渠道方面,已参保的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待遇,由基金和单位分别支付对应项目;未参保的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整体赔偿水平通常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3、超龄进城务工农民群体


无论其与用人单位是否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均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规则与前述两类情形一致,区分是否参保工伤保险确定待遇支付主体与标准。


4、2025年新规下的“超龄用工关系”


该类用工关系统一纳入工伤保障范畴,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只要同时符合“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从事受用人单位支配的劳动”两个条件,即可纳入保障范围。新规鼓励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工伤保障水平向工伤保险标准看齐。


三、实操要点与风险防范


(一)用人单位操作指南


1、区分用工对象分类管理:对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原单位超龄员工,可保留劳动关系至其依法退休;对已享受养老待遇或新入职的超龄人员,需签订《超龄用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重点约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伤责任承担等核心条款。


2、优先办理单险种参保:多地已出台专项政策,如辽宁、陕西、湖南等省份,允许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这是降低用工风险的最佳方式,且参保行为不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3、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超龄员工岗前安全培训和入职健康检查,合理安排工作岗位,避免安排超龄员工从事高空、井下、高风险作业,从源头减少职业伤害发生概率。


(二)超龄劳动者维权路径


1、发生职业伤害后,优先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超龄用工协议、医疗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2、若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权过程中可引用最高法院答复和人社部相关意见作为法律依据。


3、无法认定工伤的,可转向民事诉讼渠道,按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四、法律依据汇总


1、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2025年9月1日实施),废止超龄用工“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则,强调实质审查用工关系属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相关答复,明确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人社部规定:《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2条,明确原单位未享受养老待遇超龄员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以及已参保超龄员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则。


3、地方性法规:辽宁、陕西、湖南、四川等多省出台《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可为超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其工伤权益。


备注知由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