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知由咨询、专业服务、全程护航!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听到辞退、辞职、开除、除名等表述,其实对劳动关系结束的方式,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只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两类,并无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等表述,那么这些表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存在什么关系?一文全看懂。
一、历史背景
1、辞退:源于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核心是打破计划经济时期“铁饭碗”制度,首次赋予企业对违纪职工的合法解除权。
2、辞职:计划经济时期职工调动、离职需经组织批准,个人择业权受限;改革开放后择业自主权逐步确立,1994年《劳动法》与2007年《劳动合同法》正式明确辞职制度,固化个人自主择业权利。
3、开除/除名:均起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行政处分制度,是企业行使内部管理权限、惩戒严重违纪职工的重要手段,集中体现了当时企业对职工的管理主导权。
二、法律依据
(一)辞退(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含过错性、非过错性及经济性情形)
核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过错性辞退)、第40条(非过失性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具体适用情形:
1、过错性辞退(劳动者有过错):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单位工作且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无过错):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依据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协商变更不成。
3、经济性裁员:企业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技术革新等需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10%以上),履行法定报告程序后可实施。
(二)辞职(劳动者主动解除,分预告辞职与被迫辞职)
核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预告辞职)、第38条(被迫辞职)具体适用情形:
1、预告辞职:正式员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员工提前3日通知,无需单位批准即可离职 。
2、被迫辞职(用人单位有过错):
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危及人身安全(可立即解除,无需事先告知)。
(三)开除(最严厉的违纪惩戒,适用于严重违纪情形)
核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现行唯一法定依据)
补充说明: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其部分惩戒精神可作为规章制度制定参考,但不得作为直接法律依据;仅适用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等达到“严重违纪”标准的情形,需用人单位举证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且劳动者行为符合认定标准 。
(四)除名(针对长期旷工、擅自离职等脱离组织关系情形)
核心依据:现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纪情形),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已废止。
具体适用情形:劳动者长期旷工(如连续15天/累计30天,需符合单位合法规章制度约定)、擅自离职、停薪留职期满不归,经用人单位通知后仍无回应,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除名”实操依据)。
三、实操流程
(一)辞退流程(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例)
1、调查取证:收集合法有效证据(如考勤记录、违规行为书面确认、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确保事实清晰可追溯。
2、规章制度审查:核实规章制度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留存公示记录)。
3、告知与申辩:书面告知劳动者违纪事实、拟辞退依据,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记录申辩意见)。
4、作出决定:经管理层集体审批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载明违纪事实、法律依据及解除日期。
5、送达通知:优先直接送达(劳动者签字确认);无法直接送达的,通过EMS邮寄(注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邮寄回执及签收记录。
6、办理手续:离职当日一次性结清工资;15日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二)辞职流程
1、提交申请: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申请(试用期提前3日,正式员工提前30日),留存提交凭证(如邮件记录、单位签收记录)。
2、工作交接:按单位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列具交接清单,双方签字确认),移交工作资料、工具及岗位职责相关事项。
3、工资结算:单位在离职当日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含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等),不得拖欠。
4、获取证明:劳动者要求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法定义务,需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等)。
5、档案转移:单位在15日内将劳动者档案转移至新用人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三)开除流程(最严厉违纪惩戒)
1、基础流程:参照“严重违纪辞退流程”执行(调查取证、规章制度审查、告知申辩、审批决定、送达、办手续)。
2、特殊要求:额外履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程序(留存会议记录、表决结果);仅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单位声誉)且屡教不改的违纪情形。
(四)除名流程(针对长期旷工/擅自离职)
1、核实事实:确认劳动者存在长期旷工(符合单位合法规章制度约定标准)或擅自离职、停薪留职期满不归的事实。
2、书面催告:通过EMS、公告等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返岗催告函》,明确返岗期限及逾期不归的法律后果,保留送达凭证。
3、作出决定:逾期未返岗的,经管理层审批后,出具《除名决定书》,载明事实、依据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
4、通知送达:将《除名决定书》送达劳动者本人及单位相关部门,无法送达的,按法定送达方式留存证据。
5、后续手续:按规定结清工资、出具解除证明,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
四、后续影响对比
(一)辞退(合法过错性辞退)
经济补偿:因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如严重违纪、营私舞弊等),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属违法辞退(如未举证违纪事实、程序违法),劳动者可主张2N倍赔偿金(N为经济补偿基数)。
社保影响:社保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停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受影响,后续可正常办理社保转移接续手续(如入职新单位后续缴、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
再就业影响:整体影响较小,新单位背调时,劳动者如实说明离职原因(如违纪被辞退),普通岗位求职通常不受阻碍,仅对部分要求严格的管理岗、涉密岗可能产生轻微影响。
档案记录:档案中客观记录“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及简要事由,仅反映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不影响工龄连续计算,也不会对政审产生实质性阻碍。
(二)辞职(含预告辞职与被迫辞职)
经济补偿: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预告辞职的,无经济补偿;若因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如欠薪、未缴社保、强迫劳动等)被迫辞职,可依法主张N倍经济补偿。
社保影响:社保按离职日期正常停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转移接续无任何阻碍,新单位可直接办理社保增员手续。
再就业影响:无负面影响,属于正常职业流动范畴,新单位通常认可此类离职原因,不会对求职造成限制。
档案记录:档案中记录“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是个人行使择业自主权的体现,不影响工龄计算,也不会对职业声誉、政审等产生不利影响。
(三)开除
经济补偿:劳动者因严重违纪(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被开除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开除存在程序违法(如未履行职代会讨论程序)或实体违法(如无充分违纪证据),需支付2N倍赔偿金。
社保影响:社保按规定停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受影响,转移接续手续正常办理,不因“开除”身份受限制。
再就业影响:负面影响显著,档案中“开除”记录属于严重违纪标记,考公、国企、事业单位、公职岗位等政审环节大概率被否决;普通企业背调时,也可能因“严重违纪”记录被拒绝录用,对职业发展阻碍较大。
档案记录:档案明确标注“开除”及具体违纪事由(如重大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负面影响较大,求职时需谨慎说明 记录"开除"影响工龄计算。
(四)除名
经济补偿:因劳动者长期旷工、擅自离职等被除名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未履行书面催告返岗程序、未举证旷工事实,属违法解除,需支付2N倍赔偿金。
社保影响:与其他解除方式一致,社保正常停缴,累计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转移接续不受“除名”身份影响。
再就业影响:负面影响突出,“除名”关联“长期旷工”“擅自离职”等事实,新单位易质疑劳动者的职业素养(如责任心、纪律性),普通企业求职可能被谨慎对待,考公、国企、体制内岗位政审基本受限,职业选择范围大幅缩小。
档案记录:档案中记录“除名”及旷工、擅自离职等具体事实,负面影响较大,求职时需谨慎说明 记录"除名",严重影响工龄计算。
五、对退休工龄视同计算的影响及依据
(一)核心概念界定
工龄:指职工实际工作的累计年限,是计算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的重要核心依据。
视同缴费年限:特指1992年(部分地区为1998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职工的连续工龄经认定后,可等同于实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纳入养老金计算基数。
(二)不同解除方式对工龄计算的影响
辞退:不影响原工龄的连续计算,辞退前的工作年限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累计。法律依据为《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劳动合同制职工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的工作时间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辞职:原工龄不受影响,辞职前的工作年限与新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法律依据为《关于职工辞职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辞职人员被新单位录用后,其辞职前工龄与新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开除:原连续工龄不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改革后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可累计计算。依据人社部官方答复:“企业职工被开除后,开除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除名:原连续工龄全部清零,不得计入视同缴费年限,仅改革后实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正常累计。法律依据包括:人社部答复“职工被除名后,原工作单位不再负责支付其退休费;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重新计算”,以及《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明确“除名前的工龄一律不予计算”。
(三)影响差异的核心依据
开除与除名影响最严重的根源: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连续工龄认定规则,二者作为对职工的严厉行政处分,被视为对职工过往工作贡献的全面否定,因此原连续工龄不再纳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辞退与辞职影响较小的原因:二者属于现代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正常劳动关系变动,不涉及对职工过往工作表现的否定评价,仅为劳动关系的合法终止,因此工龄可连续累计计算。
六、总结与注意事项
(一)核心总结
辞退和辞职是现代劳动合同制度框架下的正常解除方式,仅涉及劳动关系的依法终止,对退休工龄(含视同缴费年限)的累计计算影响有限;而开除和除名作为计划经济时期延续的严厉纪律处分,核心后果是否定职工过往工作贡献,会严重影响退休工龄的视同计算——其中开除导致原连续工龄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除名则几乎造成原工龄全部清零,对养老金待遇影响显著。
(二)注意事项
实际办理退休手续时,各地人社部门对工龄视同计算的政策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如部分地区对特定年代的除名、开除情形有补充认定规则)。建议职工在退休前1-2年提前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证明文件,确认具体计算规则,避免因政策差异影响养老金待遇。


